为了让债务人可以履行义务,债权人一般会需要提供担保,而且还需要是保证人,由于提供物的担保随时可能被卷走。可是不少人以为只须一做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责任,没意识到保证期间一经过就可能致使保证人免责。
第一,通常情况下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之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在约定或者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缘由在于一般保证中有先后之分,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倡导权利之后才能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同样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没在约定和规定的保证期间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此时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并没先后之分,债权人需要积极的需要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保证人为了减轻我们的责任,订立保证合同时会约定早于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限,这样的情况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相反的,也有的债权人为了让我们的债权全部得以达成,在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这种也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具体的状况,合法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即被免除去保证责任,但若是约定的不适当的保证期间,一般是不按当事人约定的计算,保证人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保证责任。建议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合法适当的保证期间来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