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拥有的条件有什么
有我们的名字、住所和章程
仲裁委员会的名字是不同于不同仲裁委员会的标志。仲裁委员会的名字应当规范,即一律在仲裁委员会前冠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地名,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委员会的住所是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仲裁机构的固定地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是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结构,规范其行为的准则。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具体拟定。
有必要的财产
仲裁委员会需要拥有必要的物质条件,即应当具备业务活动所需要,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财产,包含应具备的设施、装备和独立的经费等。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质工作经验的职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能少于2/3。
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拥有仲裁员资格的职员中聘任仲裁员,并根据不一样的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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