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签订《出售协议》。约定B将目的公司20%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A公司。
同日,A公司与B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股权出售完成后三年内目的公司或实质控制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A公司有权需要B全部回购其持有些股权。
次年,目的企业的实质控制人王某等被发现借助网络招揽赌博职员赌博,目的公司负责提供资金结算、技术维护等,分别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
故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需要B回购其持有些目的公司全部股权。B辩称,其非实质股权所有人,系为其子即第三人C代持股权。
其未参与过目的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不了解目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仅在目的公司寄送的有关材料上签过字,具体文件名记不清。
对于案涉两份协议约定的事情并不了解,因其仅为股权代持人,亦非本人签字,故不应当承担股权回购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争议焦点:《出售协议》《补充协议》的效力及B、C是不是受该两份协议的约束。经审理查明,被告B系第三人C之父,代C持有股权,《出售协议》《补充协议》中的“B”签名非B及C书写。人民法院觉得,《出售协议》《补充协议》中B及C的签字虽非二人本人所签署。但《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等文件上的签字也均非二人本人签字,然二人从未提出过异议,可推定二人存在长期由别人代为签字的惯常作法。
且目的公司股东微信群内容表明C对《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知道并参与讨论,也未明确表示拒绝签订《补充协议》。加之,在《出售协议》及《补充协议》均非B、C本人签字的状况下,C仅确认《出售协议》的效力而不承认《补充协议》的效力有违常理。
综上,人民法院推定涉案协议系第三人C授权别人代为签订,二人受涉案协议的约束。
因为二人的股权代持关系未向原告披露,故涉案协议的法律后果由显名股东即B承担。典型意义“容忍代理”是特殊的表见代理规范,指被代理人放纵别人作为其代理人出现,相对人依据诚实信用可以而且事实上已经觉得该别人被授与代理权,常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
在本案中,B、C不只在《出售协议》《补充协议》存在代签行为,在《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等文件上亦存在相同的代签情形,说明代签行为具备长期性。目的公司及公司股东曾在微信群交流股权出售及回购的有关事宜,说明公司股东对于股权出售及回购事宜知情。且公司股东对于代签人代签多份协议并未提出异议,综合认定成立“容忍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