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汽车未过户,登记用户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原用户是不是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因汽车已出货,原用户既不可以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可以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用户不应付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失窃汽车肇事,用户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窃机动车肇事后由哪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用偷窃的机动车肇事,导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失窃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买车,卖方保留所有权,用户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导致别人财产损失保留汽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法买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汽车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别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导致别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机动车辆出货维修厂维修,维修工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用户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维修厂承担赔偿责任。但汽车所有人对出货维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2、用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状况
1、用户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员工,在实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职员推行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